若被执行人为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设定为两年:
(1)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暴力手段以及威胁等等方式来阻挠、抵触执行程序的进行;
(2)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私自隐藏、转让财产等途径来逃避执行程序的追责;
(3)屡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4)频繁违反限消令中的相关限制条款;
(5)没有合理原因却始终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若被执行人是采用暴力、威逼手段来阻挠、抵触执行程序并情节严重者,或者是具有多种失信违法行为前者,可延长其所受惩罚的期限,从原定的两到三年调整为三到五年不等。
然而,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立的义务,或者能够自觉地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利考虑提前撤销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相关记录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