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欺诈行为中,其行为主体广泛,既可以是各类法人实体或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寻常的个人。简而言之,任何参与了商业欺诈行为的人均可被视为该行为的主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主体既包括已经获得合法经营权的各类机构,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同时,也涵盖了那些尚未经过工商行政机关批准注册,便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商。此外,一些无需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批就能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有时也会涉及到商业欺诈行为。在商业社会中,商业欺诈行为常见的违法主体主要集中于各大贸易企业及生活服务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美容院等。这些商家的成为了商业欺诈行为的主要目标对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