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资格因何种原因被拒绝的问题,申请人有权提出
申诉并重新申请,对于在
递交申请时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形式瑕疵的情况,
登记机关有权将材料退回给
当事人,同时详细地告知其所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种类以及布置。
已补全所需材料的当事人,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提交新的申请。
为顺利完成申请设立事务,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
独资申请表格;
(2)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档或自然人
身份信息说明;
(3)位置信息(主要经营场所及营业地址)的相关备置档;
(4)公司规章制度;
(5)
公司法人、
董事会成员、
监事长和高级管理员的任职文书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明细表;
(6)其他登记机构可能会需要的材料。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需求包括:
(1)申请人为合法团体;
(2)拥有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且由全体股东认可缴纳的资金投入金额;
(3)股东需共同拟定适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具有标准的
公司名称,并搭建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需求的完整组织结构;
(5)具备正确且持久的经营地址。
若欲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发起人均为合法名单内的人士;
(2)持有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且由全体发起人认购或募集后实际收到的资本总数;
(3)股份发行、筹建事务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进行;
(4)发起人需要自行编写公司规章制度,并在募集式设立中经过创立大会的集体审核通过;
(5)拥有标准的公司名称,并搭建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需求的完整组织结构;
(6)具备正确且持久的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
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
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