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强调的是,农村耕地互相置换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且签署正式的民事合同。
所谓的“互换”,就是在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为了便利农业生产活动或者由于各自所需,对彼此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享交换。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针对发包方仅以未报送其备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作为理由,要求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我们对此无法做出支持。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环节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有当事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审核及登记手续后,将会发布流转双方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公众了解;
接着,各方会安排场地进行洽谈交流;
最终,在充分协商之后,双方签订相关合规的合同;
经过全面审查合格后发放证书;
最后,将所有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并追踪土地流转后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