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揭示了一项政策,那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养父和养母有权向其所养育的孩子索回先前支付的抚养费用。
决定是否返还抚养费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当养子或养女长到成年后,却采取虐待或遗弃养父母的方式来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时,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有权请求返还之前自己为孩子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用;
其次,在出现生父母申请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的情况时,养父母也有权利向生父母提出适当偿还在收养期间他们为孩子提供的生活费用的要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自身的行为,例如虐待或遗弃养子养女等问题导致了收养关系破裂,那么这时候即使生父母没有提出反申请,养父母仍然无权要求其返还任何形式的抚养费用,反之亦然。
以上法律条款摘自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章中的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法规中,明确指出了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原先由养父母通过抚养养子或养女成人积存的生活经验和经济资源,都应由已经具备充分独立谋生的养儿子或养女儿予以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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