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措施:
最小限度为一个自然日,通常不会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在合并处以其他惩罚的情况下,总的拘留期限最大不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2.刑事拘留规范:
最短为一个自然日,而最长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属于时限性法律术语为37个自然日。
3.司法拘留规则:
最少不得低于一个自然日,且最高期限设定为十五个自然日。
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最长为37个自然日,这是基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逮捕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当事人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出现特殊情况,则可将此审查批准时间延长到四个自然日。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犯下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等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