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那些年事已高、幼儿时期、患有病症或其他无法自立生活条件的人士来说,如若承担着当负的扶养责任却予以无视,且其行为恶劣程度足以构成犯罪的,那么相关人员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实践的结果显示,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长时间未能给予被害人妥善的看护与照顾,或是没有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
恐吓甚至强行驱逐被害人离开家庭居住环境以致于他们流离颠沛、生活窘困;
随意丢弃身患重病或是基本生活技能丧失的被害人;
在遗弃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对社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等现象,就符合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所定义的“情节恶劣”的范畴,应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以遗弃罪名进行严肃处理。
因此,在面对是否应该适用遗弃罪的问题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法律强制设定的扶养义务责任者,无论这种抚养关系消失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只要在抚养关系终止的那一刻起,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便即刻随之消失殆尽,这个时候对应的主体已经不再具备实施遗弃罪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