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姻一般并不被视为无效婚姻,反而更倾向于是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况通常包含了由于恐吓或痛苦逼婚以及一方未尽到婚前应告之另一半的义务所导致的婚姻。
为了确保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申请人应该自非法行为停止的那天开始计算,在第一个周年的截止日期到来之前,申请撤销婚姻的权限。
主要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
1.在受到恐吓或痛苦逼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受迫害一方可寻求通过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应始于恐吓或痛苦行为结束之时,且应该在第一周年度结束之前提交。
若某一方由于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而申请撤销婚姻,则该请求应在他们重新获得自由的次日起算的一整年内提出。
2.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完成婚姻注册之前全面真实地告知另一方。
如果不能给予真实披露,另一方可以从了解或者应该知晓存在撤销情况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整年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取消这段婚姻的请求。
以下是对“胁迫”这个概念的详细解读:
首先,“胁迫”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即使用非法手段让某个对象心中畏惧即将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对他人施加非法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进而迫使他人答应缔结婚姻。
这种直接损害既可以是对某个人的肉体构成直接危害,比如实施绑架行为,又可以是对某个人的精神构成直接损害,比如进行无根据的诽谤。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申请撤销婚姻:
(一)对于申请人而言,他们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亲自前往当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书面的请求;
(二)负责婚姻登记的机构会对申请人所主张的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仔细审查;
(三)当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发现申请内容属实时,应制作出颁发撤销婚姻关系裁定书,然后收回已经发放的结婚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