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由于地方公共设施建设的缘故,相关单位将涉事个人
债权人所拥有的土地占用了,那么这位债权人有权向当地政府申领
征地补贴。
在此情况下若政府并非主导者,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对以非法手段占用其
承包土地的
责任人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显示,如果得到各级政府、国务院等机构的层层审批同意,我国各地相关部门可以因为国家建设需求的理由,对农民所
承包的土地实施征用行为。
然而,对于土地的征收,相应地应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准不会降低,并且他们的长期生计得以
保证。
同样,征收土地之时必须依法迅速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所需之费用。
因此,涉事个人债权人可通过核实修路方是否已经获得国家批准可以征收土地的资格来了解自身权益。
若是获得批准,则债权人有权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
反之,若未获批,则有权向修路方提起
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