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材料包括:
1.本人常住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双方所持有的结婚证书;
3.提交两份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每位当事人需提供两张2英寸单人近照,需为近期拍摄且须是半身免冠肖像彩照。
以下为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
1.离婚的女方和男方必须共同向其中一方所拥有常住户籍地的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待双方当事人完成离婚申请书的填写后,需在婚姻登记官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或指纹认证;
3.双方还需要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共三份)上签字或指纹确认,并在婚姻登记官面前完成此步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