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所明确指出的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决定,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宣判。
在此过程中,所有宣告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做为佐证。
从公开宣判日开始,不起诉决定书即正式生效。
关于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法定不起诉;
第二,酌定不起诉;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身处的情形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不至于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同样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在进一步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也可作出不起诉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