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借贷与高利贷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网贷并不一定等同于高利贷。
若网贷之利息远超一年内同期市场贷款基准收益率所能达至之四倍,那么这类贷款便可称之为高利贷,其超出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借贷双方中的负债方有权拒绝承担这部分款项的利息。
然而,这仅限于超过部分,对于贷款本金及其对应的合法利息,仍旧需要进行偿付;
即便是在债务人为自愿行为的情况下偿还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亦不会被法律所禁止。
另外,倘若网贷合同中并未对所需支付的利息做出明确规定,则往往会被理解为无息贷款。
至于网络贷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支付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对相关利息进行确定,此过程需综合考虑地域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
而在自然人间进行借贷行为者,则通常视作无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