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系指被教唆对象并未能实际完成所被劝诱之犯罪行为。
然而,即使教唆未遂,其是否能够构成相应罪名呢?这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于教唆犯的定罪领域,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即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说。
其中,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尽管不具备独立的罪名,却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及可罚性。
而共犯从属说则主张,对于教唆犯,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罪名进行判定。
就处罚机制而言,各方意见基本相同,即教唆犯将面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相适应的严厉惩治。
具体如下:
首先,若教唆犯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便应被视为主犯,并受到与主犯同等程度的刑事判决;
其次,如若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导者最终未能实际作出该项罪行,那么,教唆方将单独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其法律惩罚力度相对较轻或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理。
最后,针对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教唆的行为,无论是在合法权益还是道德伦理上都应该得到更加严格的打击。
至于教唆未遂的实际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教唆者坚决反对或拒绝教唆者的劝诱;
(2)被教唆者虽已接受教唆,但尚未着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3)被教唆者虽然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实际上所实施的并非教唆者要求其执行的那种犯罪行为;
(4)教唆行为发生时,被教唆者已经产生实施被教唆犯罪之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