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立和划分,我们遵循以下三个核心原则:
首先,当事人必须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即俗称的交通事故违章行为。
如果没有这种行为,案件便无法称其为交通事故。
其次,违章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直接影响到交通违章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再者,我们会依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具体影响程度来判断他们须负责的责任范围。
举例来说,一方当事人因违规操作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名责任人将全权负有事故的所有责任;
而当双方皆有违规行为时,根据每位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其中影响力较大的一方负责主要责任,另一方则负责次要责任;
如果两位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影响差别不大,我们认为他们应该平等地负有同样额度的责任。
最后,对于有多达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参与的交通事故,我们会按照每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各自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大小进行责任分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