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原因而导致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其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将由雇主负担。
若劳动者因为疾病或者非工伤情况下而失去劳动力进行鉴定时,鉴定费用需由被鉴定者所在单位承担,如若无单位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申请方需要提前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如果新的鉴定结果与之前的鉴定结果一致,那么该鉴定费用将由申请方承担;
反之,如果新鉴定结果和前次不同,则鉴定费用将由原来的鉴定机构承担。
此外,对于因伤情或病情发生变化而提出再次申请鉴定的情况,所需费用均由申请人负责承担。
工伤鉴定指的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员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待其医疗结束或医疗期结束后,由设区市以上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认定的过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