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途径如下:
包括法院主动决定进行再审、由上级法院作出指令要求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决定将案件提审以及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之明确规定,各等级别的人民法院院长,如发现本院所做出的已生效判决或裁定存在在认定事实或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确误问题,均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对全国各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以及裁定享有上诉权力;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亦可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罚和决议进行纠正,若发现其确实存在错误,将有权提起上诉或发出指令,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同样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依法行使抗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被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程序,组织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情况不明晰或者证据不足的,还可委派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