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劳工在试用期间需提前三天通知雇主方可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试用期的具体特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各项:
第一,同一家用人单位和同样的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对于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达三个月的情况,则不得订立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须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第四,若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种试用期并不产生效力。
反之,这相应的期限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劳工在试用期中的薪资待遇不应低于该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工资水平或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能低于雇佣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