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他们仍有权利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与初次签订相似,需要坚持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不能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依据《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协商且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则须在原合同到期之前的15天之内完成续签手续。以下是几个具体的指导性条款:
1.若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薪资待遇的话,应该由雇主及从业人员双方进行协商后予以明确;然而,当雇主及从业人员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时,应该以前12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水平作为新合同下的最低薪资标准。
2.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薪资待遇以及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是在新的合同未予依法修订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的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不应低于原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并且雇主决定不再续约的话,必须提前30天向职工发出书面告知书。若雇主未能及时通知或提前告知时间不足30天,则应支付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这同样视作是已提前30天做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将在到期当天自动终止,双方须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4.如果职工患有疾病或遭受工伤,并在医院证明已达到规定程度,此时若他希望续签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合同。
5.如果某位职工在企业内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该人希望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应当同意并与其续订。
6.若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企业并没有意愿续约,然而又没有按照规定程序与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必须继续与该员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如果就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间方面存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既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将从双方签字当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一年。
7.当企业与某位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管合同期限如何,都禁止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