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期应设定为十五年。
如此规定的原理在于:
若某一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最高刑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则其责任追究期限应在十五年后截止。
然而,针对那些法定最高刑达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诉期将进一步延长为二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乃是参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或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追究的期限。
若举报者提供的犯罪行为线索,其时间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对此类情况进行法律追究;
若相关人士已遭受法律制裁,此类案件也应予以撤销处理。
然而,不论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距离案件发生已有多久,只要属于已经上报案件或是犯罪嫌疑人已上网络追逃名单,均须履行法律责任得到追究。
在此,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即使一个及早报案且事发久远的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网,就必须坚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终止期限,均依据相应刑法量刑档次规定的高低,分别设定不同长度的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