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若决定对特定事件不予提起公诉,则应于公共场所宣告此决定并向被告人及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组织发送不起诉决定文书。
如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仍处于羁押状态,检察院应依法立即解除其拘禁。
针对涉及被害人权益的案件,若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应对被害人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可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那么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情节微小且无需服刑或可被免予服刑时,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判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意思是即使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旧认为事实证据不足,也能依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