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代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内单独或共同持有的公司净资产达到1%以上的股东;
其次,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应先履行一项前置程序——即向相关公司机构提出请求,请这些公司机构对违法行为向上诉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若相关公司机构在接收到此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表现出怠慢态度,为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股东才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向上诉法院提出代表诉讼。
这便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被称为“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此外,起诉案件的应有被告,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等。
同时,原告还需提交详细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且所涉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畴且受诉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的原告实际上是处于困境中的公司,但由于该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如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而让股东代表其出面进行法律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