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合约之情形,通常可概括为如下四种情况:
1.由于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之客观原因(即不可抗力)而使缔结之目的无法达成;
2.如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用实际行动证明其将不再履行主要承诺义务;
3.另一种情况是,当合约关键性条款仅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而另一方已尽全力进行催促并在预定时间范围内仍然未能履行;
4.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双方在签订合约之时就已明确同意的合同目的因其中一方实施了严重不当行为而不再可能达到。
根据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如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同样可以解除合约。
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合约之际自由约定其中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约的条件和基础。
一旦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便可根据约定解除该份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