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若当事双方存在争议,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或者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即倘若各缔约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有异议并且彼此一致决定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情况下,应自接到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维护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此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展开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协调工作。
若经由这一环节,各当事人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亦或是当确定的调解协议签订后,责任方故意拒绝执行,受侵害方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各缔约方也有权不经过调解过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侵权起诉状,以便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