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形成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通过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再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尽管双方没有终止或者续签该合同,但仍维持着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关于劳动报酬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在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劳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填写了相关的登记表格,这些都能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即使试用期内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解雇该员工,同时也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阶段的工作关系也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