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提醒您一些重要信息。
当您身处行政拘留期时,您是有权力通过电话与亲朋好友取得联络的。
这也是拘留所的一项基本责任和义务,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的通讯及会见权益。
换句话说,被拘留者需遵循拘留所制定的关于通信、会见的各项规章制度。
此外,如果有人因为涉及特殊情况—如被采取了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接受拘留审查、被驱逐或遣返出境等—其通信、通话以及会见他人,都必须经过拘留决定机关的审批许可。
通常情况下,拘留决定机关会在接收到申请之后的12小时之内给予回复,以方便相关人员的操作和安排。
乙方如果确有打电话的需求,他们应该及时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在获得核准后,方可利用拘留所内配备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通话所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留者在使用电话时必须严格遵守拘留行为标准规范,通话次数一般不应多于3次,每次通话时间也不能超过10分钟。《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