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参与诈骗行为之如何评断量刑问题,这需我们依据员工在诈骗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功能来加以判断和解决。
举例而言,若员工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属于主谋或组织者,那么他将需要承担起所有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明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参与组织、领导犯罪团体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或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人,都被视为主犯。
同时,当三个及以上人员联合起来并以相对稳定的方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则构成了所谓的“犯罪团体”。
关于从犯的判定,我国法律法规则在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即被定义为从犯。
对从犯犯罪者,相关部门应予从宽处理,无论是减轻罚责,还是予以赦免,都是合理合法的选择。
最后,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有受到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员工,其所受罚责应当根据其实际犯罪情节进行适度减轻或豁免。
这种做法旨在保护被压迫者的权益,避免无辜者遭受不必要的惩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