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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2 12:40:03 已帮助12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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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承担债务转移责任,您有权获得向该债权人的合法索赔权。
然而,这种权力仅限于您自行承接的保证职责范畴之内。
当保证人圆满完成了这一任务之后,基于双方在事前协商达成的共识之外,他们将拥有在其自身所承受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享有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权益,这其中绝不应包含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举将使第三方获得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原本的债务人会被替换为第三者,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
同时,原本的债务人将不再涉及到该债务关系之中,而是由第三者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自此以后,如果第三者未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将无权再次请求原先的债务人来承担这项义务,而只能寻求第三者承担债务未履行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依法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债务人对第三者的偿还能力无需负责保证。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第三者会作为新进入债务人的角色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除非在事前协商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按照各自比率分担债务。
此外,如果第三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请求最初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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