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的一方对债务欠款未能及时偿还,在债权方能证明此项贷款实际用于了夫妻两者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经由夫妻双方面共同表达认同的情况下,可向债务方的配偶要求清偿该笔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准则,指出,如夫妻双方在借贷协议上共同签字或由其中一方在借贷后进行了确认的情况,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则这些均属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反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其他目的而承担的债务,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夫妻双方面共同表达赞同的意愿支持,那么这种情况仍可视为是夫妻共同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