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读者们,关于劳动者在离开任职的公司时是否需要获得单位的批准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并不需要!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与离职的权利,并且这已经成为法律所规定的不容干涉的合理权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然有大量的公司管理人员错误地认识到单位拥有对于员工辞职与否的决定权,这无疑是对劳动者享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严重剥夺。
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每位劳动者都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以此来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若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则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标准提供相应程度的劳动保护,或者未能满足工作环境要求的;
(2)未能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待遇的;
(3)未依法为所有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利益损失的;
(5)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整体失效的;
(6)相关法律及行政条例明文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甚至非法妨碍公民人身自由等恶劣行为迫使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背常理指挥、强行执行危险作业任务,直接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劳动者有权当即停止劳动,并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当在实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向对方发出声明,并且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另外,一旦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负有责任尽快为该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且做好社保、公积金的转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