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婚后和婚前的财产划分为各自拥有、共享或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共享的状况,此项约定须以书面形式呈现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夫妻在此期间获取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关于所有权还是共享权的协议,均对此双方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以下这几种情况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第三、依据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由一方独有的财产;
第四、专门由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依法应归属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共享的财物如下:
第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第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产生的收益;
第三、基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契约已经明确财产仅归一方所有则例外);
第五、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后从中获益的部分;
第六、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第七、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退休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