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尽管二者皆能标识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但是集体商标着重强调这些产品或服务源于某个组织,而普通商标则仅代表着来源于某位个体经营户;
其次,集体商标仅允许特定的组织提出注册申请,而普通商标则既可由组织也可由个体经营者提出申请;
再次,在申请集体商标时,必须附上详细明确的使用及管理规定,而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并无此严格要求;
接下来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商标虽寓意共享,却无法允许本组织之外的其他成员进行使用;
反之,普通商标却能够被授权给组织内外的合作伙伴;
再进一步说,集体商标在许可其成员使用时,并不存在签订许可协议的必要,然而普通商标授权其他人使用时必须签署相关的许可协议;
同时,集体商标无法进行转让,而普通商标却能够和平转移到他人手中;
最后,当集体商标失去效力之后,商标局将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不接受与之相似或者接近的商标申请,但对普通商标来说,只需要等待一年即可。
以上的差异为我们理解和处理这两种类型的商标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