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要澄清一点,那就是大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伤病并非法律定义中的“工伤”。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实习生尚未达到正式劳动者的资格,因而他们与聘请单位之间并未建立起实际或法律认可的劳资关系。
这主要源于在校生在实习阶段所面临的任务与一般的劳动力就业存在显著差异。
在校生的实习行为被视为学业进程的一环,然而,劳动者则需要将自身的劳务投入到聘用单位的业务运营之中,其劳动在法律层面得到严格界定。
鉴于实习生并不具备劳动者的资质条件,因此,倘若在此期间不幸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按照规章制度,这些伤害不会按视为“工伤”对待,而是单纯以普通的“人身侵害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实习生可以尝试与所在公司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经过多次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他们可以申请法院公开审理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人身损伤时,雇主须对其负责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尽管公司对他们进行现场监控和督促管理,但实际上,公司从中受益匪浅,这一点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无形中构筑成了雇佣关系。
因此,受伤害的学生有权利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我们应明白,学校对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所遭遇的伤害,在主观心态上并无任何过失,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不必对此事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公民在享有工伤保险权利方面,应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次,工作时间前或后在工作场所内,为准备或完成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事宜而受到的身体伤害;
再次,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之内,当执行工作职责时,身心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事件的侵袭;
此外,患上职业病的人员也可获得相应保障;
最后,若是因公出行期间,因为工作职务而遭受的身体伤害亦或是在处理事务中突然失踪的人员,亦能享受到XXXXXXX规定的工伤待遇;
除此之外,非个人主要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带来的伤害等人,亦可以享受这些权利。
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特意强调和规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