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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受让股权能否不承担之前债务

股权的变更并不改变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的责任,无论是股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公司都应当以自己名义对外负担所有的债务
这是由于依据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需按照自身所投入的资本总额,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还款义务,而无需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连带的偿还。
当股权发生让渡时,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会导致公司的资产减少或者公司的存续受到限制。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所关注的是目标公司作为承担债务及偿还债务的实体,它既独立于股东,又视法律规定为其必须履行义务的载体,与股东的股权变更毫不相干。
换句话说,不论股东是否减速变卖了手中的股权,公司的债务仍需公司自我承受,股东对此无须负责,与股权交易与否亦毫无关联。
在涉及到股东全面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向潜在的买家充分揭示公司对外的债务状况,为了确保受让来的股权没有法律上的瑕疵,新的股东可以要求原有股东在协议中作出承诺,承担起在股权转让之前公司曾造成的所有债务,如果这份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且完全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又没有违反法律或规制之禁止性规定的话,那么依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这样的协议便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况下,原有的股东将有责任承担其转让之前公司所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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