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前配偶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责任,亦有权享有探望其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之义务。
至于如何行使该项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探访时间安排,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之下予以确定;
倘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此事宜将交由法庭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探望权的设置不仅符合未实际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关心、抚养和教育等情感所需,使得他们得以保持与子女的联系,更为及时且全面地掌握子女的生活及学习状况,以实现更有效的抚育和教育孩子的目标。
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加子女与非直系抚养人之间的感情沟通和交流,极大程度上缓解子女因家庭破裂所带来的悲伤情绪,从而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发育。
然而若父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法院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暂停其相关探望权利,待影响消除之后,再行恢复。
由此可见,抚养金的支付与否并不直接决定探视权的成立与否,而仅仅与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密切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