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未经允许擅自阻止对方探视孩子的行为,将有可能被法庭接受诉讼请求。
假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存在有偿阻碍探视的情况,为了保护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法院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支持相关主体的诉求,以便实现对孩子的合理探望。
尽管夫妻彼此分开居住,但是他们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意味着他们都仍然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同时负有法律规定的监护和养育职责。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拥有该权限的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孩子探望的义务。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协助探视的责任,甚至采取不当手段,阻挠权利方行使探视权,那么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便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申诉,争取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