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概念并不陌生。
在此,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一语境下的相关法律含义——家庭成员中有责任担负赡养、扶养及抚养义务之人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的违法行为,这一现象便可被视为遗弃家庭成员。
若是此类违法行为衍生出夫妻关系破裂的灭顶之灾,无过错一方可针对此种状况积极寻求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提及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家庭中处于年老、年幼、生病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状态的个体。
此处的"无法独立生活"并非仅仅指由于缺乏或失去劳动力使其无法获得生活来源,进而必须依靠其他家庭成员维持生计,也包含了虽然具有一定经济收入却无法自我料理生活,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细心照顾的情形。
至于"赡养、扶养、抚养"的范畴,除了物质层面的供给,还包含日常生活中的全方位协助、关怀以及心理安慰等多方面内容。
从刑事法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遗弃家庭成员"归纳为一个特定罪名——遗弃罪。
具体而言,这个罪行通常涉及到对于那些年老、年幼、生病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员,负有抚养义务却又在生活中不予理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构成恶劣犯罪事实。
根据现实司法实践反馈,如果遗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对受害人长期不闻不问,不肯提供基本生活资源;
或者强迫受害人离开家门,最终使得受害人流离失所或生活状况恶化;
遗弃患有重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受害者;
遗弃行为致使受害人身心受损或引发其他重大后果;
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均可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