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侵占他人采光权的事件中,当给临近的住户带来不便或财产损失时,我们有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排除干扰因素的影响;
最后,依法进行财产损害的赔偿。
这三个环节都是当事双方都可以提出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适用哪种方式来进行处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相关利益方同时拥有一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在行使各自的不动产权益过程中,由于受到了相邻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必要的制约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上的自然联系。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所有者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制定的某些限制,这个限制源自于两方面:
第一点是,权益持有者无法自由自在地在不动产的权益范围内行事,以免干扰到邻人对他们的不动产的合法利用以及日常生活的宁静;
另二点则是,持有人若想行使房产所有权,就得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预留一定的便利,也就是说要包容邻人在合理限度内对自身不动产的适当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