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与员工未签署书面的劳务合同,且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劳务关系时,倘若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伤害,那么此种情况应被视为工伤。
这些情况包括:
1、在工作时间范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事故所造成的身体损害;
2、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的与正式工作相关的准备或结尾性任务时遭遇事故导致的伤害;
3、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况;
4、患上职业病的情况;
5、由于进行额外的工作需要而离家在外期间,因为具体的工作原因而受伤或由于事故而失去联系;
6、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因为非个人责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等造成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