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担保问题中,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时,负有相应的偿还债务之责。
倘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因为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而受到保障,那么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殊场合,债权人应依照约定寻求办法实现他们的债权;
如果双方并未事先商定或者商定不清,且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之时,债权人应当优先凭借该物的担保来清偿债务;
假如是由第三者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选择通过物的担保清偿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他的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对违约债务人的追索权利。
当担保双方商定了担保人的情况之下,担保人需提供相关的担保协议、抵押物品及其有关担保人的详细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
此外,双方如已签署担保协议,则需提供书面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作为凭证;
最后,若提供了抵押物品,还需要提供抵押物品的具体名称、数量、借款金额、保存位置及其保管人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