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两个孩子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度问题,我们倡导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若彼此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做出公正透明的审判裁决。
1.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全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大致在20%至30%之间来支付。
2.对于缺乏固定收入基础的家庭,抚养费的金额参考标准为当年度全家总收入或者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以这两方面的具体数据作为参考,合理制定抚养费数额。
3.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有时候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这时就需要适当上调或者下调上述抚养费标准。
然而,我们应始终坚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主线,尽量避免因经济压力过重而对他们的身心成长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4.此外,父母双方也可以选择协议约定其中一人直接承担起子女的抚养责任,同时由直接抚养者承担全额抚养费用。
但需特别注意,若直接抚养方明显难以提供足够保障孩子成长所需的费用,甚至会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时,这种约定方式并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