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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衣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购买的服装,实际上它被视为特定方享有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范畴,而并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指的专属生活用品,是指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其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或是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或是感到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
具体来说,这些物品涵盖了如下五种情况:
首先,这仅仅是对于拥有所有权的一方,例如夫妻之间某一方独有财产;
其次,这些物品的价值相对较低,并且不属于宝贵的财富,像鞋子、帽子、衣物以及某些价格较为亲民的图书、移动设备、特殊配件和饰品等日常生活用品都包括在内;
第三,这些物品主要用于满足夫妻日常生活的需求,因此不包括诸如房产、储蓄、无形资产之类的非个人生活用品;
最后,如果是基于工作需求购置的便携式电脑和平板电脑,交通工具等,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它们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同时,还必须遵循夫妻双方订下的规定,将此类生活用品指定归属于某一方;
再比如像化妆品这样的物品,虽然只供单独一人使用,但若能为整个家庭生活提供共享服务的话,就不能纳入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范畴,如同洗衣机、吸尘器等专供妻子使用的家用电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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