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购协议已签署之后是否仍然能够选择退房的问题,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全额付款所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进行交付;
交付完成并经过核查确定仍存在质量问题,且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亦或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方或抵押给他方。
在此等情形之下,购房者均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若能充分举证开发商具备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各项条件,便可据此申请退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购房者仅仅因为个人意愿改变而舍弃购买房产的情况,通常来讲难以实现退房愿望。
事实上,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且没有合法充分的理由进行退房,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必须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