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置按揭住房是否将于婚后自动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须得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评估和判断。
首先,若是一方以己方在婚前所拥有之物产,全额购入了原本属于本人使用权的房屋,并将该产权证书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这样的房屋便应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享有权益。
其次,倘若某位配偶于婚后利用自身婚前存款购买了房地产,实际上相当于是将部分或全部婚前财产转变成了婚后财产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变化并不改变其本质属性,因为资金价值原本在婚前就已经拥有,而且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继续而有所转变。
再者,如果购置房屋仅支付了首付费用,其后由双方共同支付贷款,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及至房屋增值部分仍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可以自行商量分配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金钱和财物,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此类协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如此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倘若一方使用自己在婚前所得的财产购买了房产,且房屋归属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或是配偶名字之间,那么这两种情形下的房屋皆可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并非一方的私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