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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能减刑几次

10年能减刑几次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14 12:00:01 已帮助2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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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能减刑几次
1、刑事法上所规定的减刑限度,即是对犯罪分子在经历减刑之后,必须实际履行的最轻刑罚期限。
这里我们需注意,这种处罚是有严格限制的,规定了至少需要实际实行的最少期限。
2、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来说,其减刑的开始时间应依据以下准则来确定:
在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期内,必须至少服刑满一年才能予以减刑;
如果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则需在监狱中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减刑;
而对于那些被判长达十年乃至更久的有期徒刑,减刑的执行起点则应当从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罪犯具备改革罪错的行为表现或立下功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一次性减刑,但是这样的减刑幅度不应超过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倘若其确有悔过表现并且同步中有立功表现,那么一次性的减刑幅度最多应为一年的有期徒刑;
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一次性减刑的最高幅度可达到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罪犯都需要有深刻的悔过之心,且必须是有意愿继续改造的。
4、对于被判处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一年。
如果被判较长的十年甚至更多的有期徒刑,那么两次减刑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零六个月。
同时,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也必须高于前一次减刑已减少的刑期。
5、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们可能会获得较为特殊的待遇,即可以免受上述关于减刑起点时间以及间隔时间方面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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