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法上所规定的减刑限度,即是对犯罪分子在经历减刑之后,必须实际履行的最轻刑罚期限。
这里我们需注意,这种处罚是有严格限制的,规定了至少需要实际实行的最少期限。
2、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来说,其减刑的开始时间应依据以下准则来确定:
在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期内,必须至少服刑满一年才能予以减刑;
如果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则需在监狱中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减刑;
而对于那些被判长达十年乃至更久的有期徒刑,减刑的执行起点则应当从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罪犯具备改革罪错的行为表现或立下功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一次性减刑,但是这样的减刑幅度不应超过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倘若其确有悔过表现并且同步中有立功表现,那么一次性的减刑幅度最多应为一年的有期徒刑;
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一次性减刑的最高幅度可达到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罪犯都需要有深刻的悔过之心,且必须是有意愿继续改造的。
4、对于被判处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一年。
如果被判较长的十年甚至更多的有期徒刑,那么两次减刑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零六个月。
同时,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也必须高于前一次减刑已减少的刑期。
5、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们可能会获得较为特殊的待遇,即可以免受上述关于减刑起点时间以及间隔时间方面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