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致对象的不同类型,我们将此类损害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别,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
每种损害类型下,其挽回的赔偿范围亦有所差异。
关于人身方面的损害,如若受害人因此遭受身体伤害,施害者必须负责支付治疗与痊愈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同时还需承担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工作时间减少所丧失的应有的经济收益。
当造成受害人伤残时,应对其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具协助恢复并负担伤残赔款;
而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则需要追加丧葬费和死亡赔款作为补偿。
其次,在财产损害方面,对他人权益进行侵犯从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必须按照被侵犯方因此遭受的真实损失或侵权方因此得到的实际利益来进行赔偿。
但有时这些损失或利益无法精确计算,此时,受害人和侵权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会显得尤为重要。
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只能求助于法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赔偿金额。
再者,对于自然人为受害对象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且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具有重要人身意义之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