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和您的伴侣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关于房产方面的处理往往令人困扰。
请允许我向您详细说明,通常情况下父母并不拥有你们房屋产权的份额。
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购买的房产:
假如是公婆全额付款,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这所住宅很可能被判定为您与前任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地,如果是公婆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则法庭很有可能将其视为共同财产,但是具体判决还需根据购买房屋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2.婚后购买的房产:
若公婆全额出资,房产仅标明为男方所有人,那么这笔款项应被视为对他们儿子一方的赠与,因此房屋应归男方为个人财产。
然而,若购买的房产落在女方名义或夫妇二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会被鉴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此外,除非公婆有明确的书面申明或意向表示此笔资金是赠予他们自己的孩子的,否则任何情况下无特别约定都应以夫妇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