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谈论‘聊天记录能否成为离婚的证据’这一主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规定,虚拟世界中的聊天记录及其他所有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处理、传输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均可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
这些电子数据涵盖了众多类型的信息和电子文件,例如:
1.在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各类网络平台发布的各种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各类网络应用服务所产生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各类相关信息。
4.各类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数字化形式储存或者处理过的电子文件。
5.以及其他所有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类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