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亦称暂缓量刑或缓量刑,其由来是对那些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犯罪,且应该受到刑罚惩处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执行惩罚的人员,事先宣布对他们作出定罪判决,暂且搁置对他们所施加的刑法。
这种做法是通过特定的考察机构对被判缓刑者在一段特定时间(即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他们在此期间的表现评估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具体的刑罚措施。
与此相比较,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在法律程序上尚未宣告裁决,在此过程中仍存在着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缓刑是已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宣判,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刑期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情况下的执行部门也是有所区别的,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而缓刑则是由法院宣告判决后,再由专门的服刑部门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