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公司债务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要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要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要承担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3-08 18:00:01 已帮助215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要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制度框架之下,股东原则上并不须担负公司之债务负担。
然而,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即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也需对应公司的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下便是其中的几种情况:
首先,如若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能充分到位,存在出资不足(或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问题,而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并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得公司无法真正实现合法化运营(如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将面临巨大的连带清偿责任压力。
其次,当股东有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使得公司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大打折扣时,追索债务的责任必须落在他们身上。
他们需要在抽逃公司资产的金额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在诸如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等情况出现时,唯有企业实际所有者(实质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其他名义上的股东或是拥有空头股权的股东则只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外,若企业属于广为人知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企业主需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穷无尽的责任。
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降至仅剩一人,而且在六个月内既未吸收新的股东,亦未对企业的性质做出变更注册登记,那么,这个最后剩下的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穷无尽的责任。
而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包括因某种原因使得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界限变得模糊、无法清晰辨识的场合,掌控公司的控股股东将需对公司的债务负担承担起连带责任
如第五种情况:
公司的经济利益与股东的收入无法分开计算且不被监管,以至于计算出的财务帐目变得异常混乱;
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互相混合使用,并且长时间以来都是通过同一账户实现的;
再或者公司和股东的业务交织在一起,且具体的商业行为、交易模式、以及买卖价格都受到同一名控股股东的操控。
“控制股东”是指那些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来,同时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直接干预的股东个体;
他们可能既持有多数的股权,也可能并不仅仅局限于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
至于第六种情况,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资产混淆在一起,另一方面,股东的业务和公司的业务也有可能发生重叠(无论是否自愿进行的关联交易),此时,公司的人格就会被股东所吸收,不再保持独立性,此时,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休止且相互连带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