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由于员工请事假便给予辞退处分,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然而,员工频繁请假势必会对日常工作造成影响,他们虽占用着工作岗位,但实际工作表现却相当低效。
在面临此类状况时,企业或单位有权利依据公司规定选择将这些员工辞退,这并不构成无理解雇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一)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因失职或渎职行为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声誉,并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合作关系,对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产生了严重干扰,且用人单位已提出明确警告,而此劳动者仍未修正此前错误的。
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解聘问题发生争执,可参照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首先,申请仲裁。
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料、证据;
其次,审理受理环节。
若仲裁申请书符合正常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接到仲裁申请之日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制作是否予以受理的审批结果;
再次,仲裁准备阶段。
当仲裁委员会批准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后,须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庭。
最后,仲裁审理环节。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有关开庭时间及会议地点等事项;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误开庭,当事人可在开庭前三天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